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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4号
  • 【发布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目标

十多年来,我省经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九个设区市城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基本上禁止了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是,全省使用粘土砖和以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几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其工作目标:

(一)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1.九个设区市城区(含建制街道办事处区域)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自2006年起,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础上,使用空心粘土制品每年按20%以上递减,至2010年底前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2.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自2006年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制品使用比例每年减少12%,至2010年底前空心粘土制品的使用比例应控制在40%以内。全省建制乡(镇)各类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的具体时限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到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其中:各设区市城区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县级城区达到60%,建制城镇达到35%以上,农村建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推动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1.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包括城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为50%的设计标准。

2.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及预期目标,分阶段实施。2007年福州、厦门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发展以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等工业废渣,江河淤泥,生活、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环保、防火、高强、轻质、隔热、保温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保温小型混凝土砌块、复合板为主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引导、支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要严格按闽政办[2003]79号文要求不得向废渣利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退回所得。

(二)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理整顿现有粘土砖企业: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18门以下轮窑及土窑;依法取缔毁田和毁江、河、湖堤烧砖瓦的企业;对禁止使用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要责令关闭;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取缔、关闭的砖瓦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凡未经环保审批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烧砖,停止受理、审批新设立取粘土烧制实心粘土砖的采矿权申请。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凡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将禁止使用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设计单位要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理。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把握应用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执认定证书,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享受以下国家既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炼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三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所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六)继续做好专项基金征收管理。认真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04]48号),做好征收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对积极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及个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投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解决应用技术难题,确保工程质量。

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等工程应用相关配套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标准水平,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计量认证,从法律上保证检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一)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政策,宣传我省能源、土地、资源现状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禁止实心粘土砖、逐步淘汰空心粘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意义的认识,增强实施这一目标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还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各种违反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落实编制,明确责任。要将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逐步淘汰空心粘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落实。

各级经贸、发改、国土、建设、农业、环保、科技、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新材办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加大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力度,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专项检查,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限时禁用粘土砖、推进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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