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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磨削废水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06-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磨削废水申请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磨削废水申请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6〕40号)




国营八一二厂:

你厂《关于采用离心机分离120#-2磨削废水的请示》(厂安发〔2005〕4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厂将120#-2磨削岗位废水分离方式由重力沉降改为离心分离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在技术改造和生产中,你厂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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