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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通〔2004〕25号
  • 【发布日期】2004-08-02
  • 【生效日期】2004-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郑政通〔2004〕25号)




为保障郑州地区电网的安全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为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架空电力线路按下列规定设置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之间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千伏以下不少于1.0米,1―10千伏不少于1.5米,35千伏不少于3.0米,110千伏不少于4.0米,220千伏不少于5.0米。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架空电力线路建成后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的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其所属单位和个人要自行拆除或者砍伐,否则将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砍伐。

四、禁止在电力线路、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在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路、架线等作业时,必须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力管理部门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公安、市政、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同电业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做好电力线路的防护工作。对保护电力设施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阻挠电力部门维护、检修线路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公安部门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采取得力措施,尽快侦破,严厉打击盗割电线、破坏和拆卸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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