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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3-14
  • 【生效日期】2006-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发〔2005〕39号文提出的各项要求
国发〔2005〕39号文的出台是国务院指导全国各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发〔2005〕39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环境目标、主要任务和战略措施,是指导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发〔2005〕39号文的各项要求,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39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贯彻落实国发〔2005〕39号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环境敏感地区建设重污染项目,严防污染向山区转移。要以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环境辐射等污染整治为重点,加快推进治污保洁和珠江综合整治两大工程,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近岸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硫工程,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要下大决心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热点、难点、重点环境问题,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产业、产品、工艺和技术,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产品、工艺和技术,建立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要积极研究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生态产业链和环境工程技术等“绿色技术”,构建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县(镇)和资源节约型城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监管,落实环境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听取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制度,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和在线监控,切实加强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尤其是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抓紧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监控系统,合理配置各级环境应急监测、监控设备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干预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省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5〕39号文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抓好落实;要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检查各地贯彻执行国发〔2005〕39号文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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