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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6〕 10号
  • 【发布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哈发〔2006〕 5 号)




(2006年3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各服务和审批窗口要公开办事制度、办照条件、申办程序和办事时限。进一步缩短办理营业执照时间,公司开业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及复杂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即时办理。已经领取营业执照、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放开经营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实行备案制,边经营边申办登记。对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即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达到最低限额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三、放宽经营场所的限制条件。下岗职工、失业和待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退休职工、科技人员等开办的小型非公众聚集型、符合环保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把投资人的住宅登记为企业办公场所。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经隔断、分离改造后能够与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允许“一点多照”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地址的,只要在同一个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可在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两个地址,不需另办营业执照。

四、减少创办企业前置条件。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运销及创办家庭加工企业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城镇居民创办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及相应土地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免除需有门市房屋的要求。城镇居民创办家庭加工企业,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营场所,可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所有效产权证及相应土地证,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具备私营企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首次创办的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所经营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可实行一年“试办期”,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06年起,市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担保资金,用于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重点用于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及服务体系建设。对出国留学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要重点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

七、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此类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机构,注册地政府给予20%的开办费补助。区、县(市)政府每年要视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扩大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规模,逐步完善贷款担保体系。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产权。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并购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并购过程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集体)企业,无论原企业净资产为正数或负数,在原资产已办理更名过户的前提下,并购方可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申请登记设立新公司。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联合建立技术孵化基地,协作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及产品。非公有制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其分期摊入生产成本。

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自2006年起,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万元;对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市名牌产品的,由各区、县(市)给予奖励。

十一、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求,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人才需求目录。市人事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大规模的人才招聘活动,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不少于2000名。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增加市财政再就业培训资金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20%,再就业人数不低于培训总数的50%。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创业辅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选送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到国家和省、市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专项资金,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创造条件。

十二、积极开展创业服务。5年内建立20个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对确定为省、市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对在创业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建设。以现有的哈尔滨中小企业网络平台为基础,通过互联网,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时事动态等公益性信息服务。建立全市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公共信息基础资料档案数据库,提供法律法规、创业指南、投资指南等在线服务。用2至3年时间,建成市、区和县(市)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之间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非公有制企业信息服务体系。市信息产业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应用信息技术,为企业加强人事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推进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和创新成果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市统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研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渠道和统计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质量。

十五、大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办理企业投诉的案件。一般的投诉,有关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属于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诉要马上办理。对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的制度。市、区县(市)改善办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每年至少开展1至2次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其评议意见纳入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奖励制度。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区、县(市)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以及优秀非公有制创业企业,市委、市政府每年进行表彰奖励。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家政治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劳动模范人选。

十六、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将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文件和黑发〔2005〕20号文件及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考核体系,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政策落实。各级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理顺职能,健全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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