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8
- 【生效日期】2006-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54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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