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20号
- 【发布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2号)下发后,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按照粤府办〔2004〕62号文有关精神,积极开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试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影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方案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日期,作为该单位转制基准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政府单独出资,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原事业编制人员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前已与转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变更劳动合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与全体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由转制单位与其中的续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在转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确需分流且无法另行安置的富余人员,经批准,可参照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由转制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应与全体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职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后,其资产财务管理按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到上级部门批复改制方案日期间,其重要的财务指标(如合并范围、资产总额、资本金等)与清产核资批复数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并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现行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要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的鉴定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东省出版工作者协会承担。广东省出版工作者协会负责制订库存积压出版物报废鉴定标准及实施方案,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对转制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期内退休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参照原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标准,加发离退休人员补贴。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照原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标准计发的离退休费差额经费,可由转制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制下月起开始计发差额部分;过渡期内退休人员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起开始计发差额部分。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退休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应与退休人员属地退管工作机构密切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移交工作;如果属地街道社区尚未建立退管工作机构的,可依托企业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所需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化管理经费、退管活动经费和属地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也可从保留的国有股权收益中支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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