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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 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4〕48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 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
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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