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6]29号
- 【发布日期】2006-04-12
- 【生效日期】2006-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一)接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调整精减和落实士官编制,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安办”)统一审查,整体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全省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按省军安办出具的《甘肃省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要求,2006年5月底前报到。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报到的由省军安办另行通知。
(三)资格审查。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士兵退役后审档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优〔2002〕13号)要求,严格城镇安置资格审查。非县区市兵役机关转递的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档案,以及非整体移交的转业士官档案,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各地要认真组织填写《甘肃省城镇退役士兵摸底表》和《甘肃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查表》,并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情况统计表》一并于2006年4月底前报省军安办。对农村入伍需要在城镇安置的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因战因公5至8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发生变迁的材料也要于2006年4月底前报省军安办,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强教育管理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加强对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要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遵纪守法,按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报到落户等手续。要宣传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和国家安置改革趋势,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他们服从改革大局,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各种方式的安置。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各地要按照隶属关系,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对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摸底,并将其全部纳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及时准确地上报单位人数、效益、职工退役子女情况,为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提供依据。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要于2006年5月底前下达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地要及时分解落实省上下达的计划,并在省上计划下达1月内安排当地计划。对省上没有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追加计划,但不能重复下达计划。
(二)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置计划任务,切实维护现行安置政策的严肃性。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因战因公5至8级伤残军人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应优先给予安排。为适应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但不能影响安置计划的完成;对因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计划要于2006年10月底前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确保安置计划的完成。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2006年10月底前没有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安排自谋职业,及时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通过财政列支、收缴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上给予补助。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对农村退役士兵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以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切实体现政府的关怀。
四、强化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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