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6〕 9 号
  • 【发布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06-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哈发〔2006〕 9 号)




(2006年4月13日)

自2002年全市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民族团结工作的伟大实践中,涌现出了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促进新时期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南岗区委等136个单位“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石嘉兴等146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各界和各族人民,向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学习,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振奋精神,同心同德,团结创新,和谐奋进,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