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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授予56家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44号
  • 【发布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授予56家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授予56家企业“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卫监督发〔200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6号)要求,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经过了组织动员、企业自愿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社会公示等阶段,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候选企业的不同意见。据此,三部门联合确定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56家企业通过评审(名单附后)。

现决定对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56家企业授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称号。

附件: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名单

卫生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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