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33号
- 【发布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津政发〔2006〕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生态建设关键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强化责任制度,把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规范“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指标管理。下达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公益林,要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在限额指标的使用上要优先保障人工商品林采伐的需要。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区、县及有关部门年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人工商品林主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需要。市预留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受损林木清理及征占用林地等工程采伐林木的需要,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使用。
铁路、公路、水利的林木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依法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确保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研究制定我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对不按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和超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铁路、公路、水利和园林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林木凭证采伐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审批,凭证采伐。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性林木采伐。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大量基础建设工程将相继启动,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将快速上升。为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确保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林业总体规划,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切实加大“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通报制度。各区县要认真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调查设计、采伐作业验收和伐前公示等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天津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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