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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67号
  • 【发布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67号)




中国核能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HFETR运行许可证换证的申请》(院安发〔2006〕1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定期安全审查报告》,认为你院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批准换发《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

你院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安全。

附件: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国核安证字0602号

项目名称:高通量工程试验堆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人代表:赵华

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作为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经系列检查、改造和试验,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继续运行,并颁发此证。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作为对高通量工程试验堆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核安全法规和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二、继续加强对压力容器焊缝脆化的监督,不断采取措施减缓压力容器性能降低的趋势,同时采取措施继续保持二次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完善和及时修订压力容器破裂情况下的事故应急对策;

三、认真履行在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定期安全审查中所作的全部承诺,确保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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