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资厅发群工[2006]19号
- 【发布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06-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知识型先进职工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知识型先进职工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群工[2006]19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发展战略,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中央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决定2006年下半年评选表彰1000个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1000名知识型先进职工和100个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100名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班组(科室)
知识型先进职工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职工
(二)表彰名额。
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1000个左右,其中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100个;知识型先进职工1000名左右,其中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100名(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名额分配原则。
以国资委评价局统计的2005年中央企业职工人数和企业报送的班组(科室)数量为基础,适当考虑面上企业的平衡,按一定比例等额分配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和知识型先进职工名额。
在各中央企业推荐的基础上,差额评选100个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和100名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
二、评选条件
(一)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评选条件:
1.有与本企业(组织)相融相通、融入成员个人愿望的班组(科室)共同价值目标;
2.有创建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的计划与实施措施;
3.有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形成了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氛围,达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4.学习、执行、竞争和创新能力强,经常开展课题研究、专题讨论、创造发明与合作攻关等创新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果和效益;
5.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无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知识型先进职工评选条件:
1.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价值观,明确自身职业生涯设计规划;
2.树立终身学习的人生理念,结合工作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不断自我超越;
3.具有岗位必备的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流的岗位技能,具有攻克技术难关和创造发明的能力,具备适应多岗位需要的技能和本领;
4.能将自己获取的新知识、新技能与工作伙伴交流共享,协助班组(科室)建立交流共享平台,积极关心班组(科室)成长并为此作出积极贡献;
5.立足岗位、持续创新,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与社会认可的创新成果。
(三)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和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评选条件:
成效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本企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的学习型班组(科室)和知识型先进职工。
三、评选程序
各中央企业要把开展争创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争做知识型先进职工活动与推荐评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首先提出要求、目标,开展活动,然后进行评比,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通过层层选拔,推荐具有示范性、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对上报的1000个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和1000名知识型先进职工,国资委将对事迹材料按照评选条件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选。
要坚持民主推荐、层层评选、逐级上报、单位审核的工作程序。要认真填写《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和《中央企业知识型先进职工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主要先进事迹要真实准确、重点突出、生动简练,字数约800字,并同时报电子版申报审批表。
各中央企业如有符合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和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条件的,可从申报的班组(科室)和职工中分别推荐1个班组(科室)标杆和1名职工标兵,职工人数和班组数较多的企业,可增报1-2个名额,并在申报审批表“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意见”栏中注明推荐意见。除申报审批表外,另附3000字事迹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
此次评选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2006年6月10日前为推荐阶段。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国资委群工局;
(二)2006年6月10日至7月10日为评审阶段。国资委组织评审,确定表彰班组(科室)和人员名单,并在国资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2006年7月下旬至8月初为表彰阶段。国资委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表彰大会,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
四、表彰奖励
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由国资委授予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标杆、知识型先进职工和知识型先进职工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国资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委有关领导任组长,委内有关厅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具体负责评选日常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评选工作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和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结合起来,在评选活动中,首先要提出要求、目标,开展活动,然后进行评选,要及时总结本单位开展争创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争做知识型先进职工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知识型先进职工的先进经验和事迹,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毛溪泉 张琳 徐谦
联系电话:(010)63193032 63193062 63193043
传真:63193044
E-mail: pingxuan@sasac.gov.cn
附件:
1、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和知识型先进职工名额分配表
2、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科室)申报审批表
3、中央企业知识型先进职工申报审批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