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开封市
- 【发布文号】汴政〔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4-27
- 【生效日期】2006-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汴政〔200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保障全市的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02〕3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筹集更多的城市建设资金,及时快捷地保障全市的经济建设用地,经认真研究,特制定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城区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征用、收购、储备、出让”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以经营土地带动经营城市,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应坚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等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土地储备的控制范围
随着郑州至开封城市通道和曹门至阿深高速东出口道路的开工建设,西区杏花营组团的启动、汴西新区和东区边村组团的建设,市城区土地储备的主要控制范围为:全面控制老城区、汴西新区和东区边村组团两个区域内的商业、旅游、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部分控制上述两个区域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根据市财力状况和融资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部分国有存量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供地。
三、资金管理和运作
1.土地征用收购储备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拨款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市财政预拨土地储备启动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
2.市土地储备中心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计划,应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筹集,贷款由市财政担保,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负担并逐月按时拨付。
3.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1)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用: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
(2)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包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绿化等)、场地平整等费用。
(3)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
(4)土地收购储备业务费用:由市财政按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土地项目总成本的5%拨付。
(5)财政部门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利息。
4.土地储备开发整理的地块完成后,按宗地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储备的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应在收到出让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土地储备成本。10个工作日内按宗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拨付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滚动发展。
5.按照“计划筹措,专项使用,统筹安排,分项核算”的原则,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专款专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土地征收储备组织与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刘长春市长任组长、程志明常务副市长、王学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土地征用储备工作实施的主要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等手续;市建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办理征用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收购和供应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征用时,群众的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同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核,并监管资金的运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3.加强征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政府优先安排实施成片储备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确保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以形成土地储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方案,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拿出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