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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88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必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 号)的要求,现就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

(一)严格复查标准。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进行。凡已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重点复查是否与经过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相符合。改扩建的矿井,是否与改扩建后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相符合。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井)设计的,参照《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办法》(1998年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进行核定。

(二)规范复查程序。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煤炭矿山企业填表。采矿权人如实填写《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包括采矿权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核定生产能力、设计采煤方法、设计采区回采率及依据等。

2、严格复查。《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由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对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回采率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查。

3、公布复查结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结果进行公示。煤炭矿山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重新组织核定并及时公布复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生产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对新建煤炭矿山企业要及时核定。

二、从严考核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加强煤矿储量动态监管。煤炭矿山企业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在每年12月31 日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审查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核定煤炭矿山企业当年动用的资源储量和采出量。

(四)明确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方式。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测算公式为:实际开采回采率=(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100%。有多个采区开采同一个煤层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井的采区总回采率,测算公式为:采区总开采回采率=(各采区实际开采回采率与其动用资源储量乘积的和÷各采区动用资源储量之和)×100%。对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测算实际开采回采率。

(五)规范实际开采回采率管理。征收补偿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没有实行分级征收的地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煤炭矿山企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考核和测算工作。

三、强化煤炭矿山企业补偿费征收

(六)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采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实际开采回采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测量等办法进行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

(七)严格计征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执行,需要煤炭矿山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第九条执行。计算的补偿费数额为应征收数额。

2006年暂按开采回采率系数1计征补偿费。在确定2006年开采回采率系数以后,与暂定系数1计算的补偿费数额进行比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认真组织实施

(八)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补偿费征收等手段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利用资源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30 日前报部。部将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逐步强化其他矿种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

(九)大力开展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补偿费征收管理人员、地测技术人员、煤炭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熟练掌握补偿费征收、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回采率管理和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促进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落实征管工作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储量、开发、财务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对补偿费征收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严格考核。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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