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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目的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确保驾驶员受益,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对象
2005年底领取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经营者(车主)。补贴以出租车为单位,由经营者代领代发,及时、足额发放到出租汽车驾驶员手中。
四、补贴标准
经调查了解,我省出租车日均行程为201―262公里,平均日耗油17.88―23.31升,2006年按城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之前的实际运行天数进行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自定。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发。市、县两级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充分了解补贴政策。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补贴资金分配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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