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06-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
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对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完善,做出了一系列创新的规定,适应了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贯彻实施好这两部法律,对于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合法权益,推动我市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新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离制度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和独立董事等方面的内容;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业务创造了条件。对这些创新制度,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让全社会尽快了解、掌握和运用两部新的法律为企业发展服务,市政府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计划,切实做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具体工作人员掌握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背景、实施意义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对两部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三、认真做好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后的相关衔接工作
这次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涉及相关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调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应衔接工作,防止有关管理工作脱节。
(一)及时调整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依照新的公司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须经证监会核准。市工商局要根据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管理。?
(二)严格证券发行管理。 依照新的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一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的规定,为防止出现一哄而上、滥发证券的现象,在有关配套规定发布前,对不符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对非法买卖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或为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提供代理交易、转让托管等服务的,工商、金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协作,推动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营造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政府法制部门、办公部门要对我市现行与新的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对照新的公司法、证券法,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及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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