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财库〔2006〕30号
- 【发布日期】2006-05-10
- 【生效日期】2006-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政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库〔2006〕20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6〕37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七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试点业务开展后,各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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