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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3
  • 【生效日期】200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

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

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应的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

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2.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县(市)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省、市(地)级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四、评审原则

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回避原则:省、市(地)级孕产妇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市)、区级评审:对本县(市)、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县(市)、区、市(地)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上述死亡病例不足30例的,继续选择发生在乡卫生院、个体医院、家中或途中分娩死亡的病例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的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原则上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年组织1次,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县(市)、区级每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1),医疗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进行死亡评审。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2)。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七、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见附表3)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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