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5
- 【生效日期】2006-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商务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认识社区商业在社区服务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意见》是国务院对社区服务工作在“十一五”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意义深远,不仅突出了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部署了社区商业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提出了兴办商业性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而且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在社区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将思想统一到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社区商业工作在社区服务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对社区商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社区商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社区商业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加快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建立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
2006年,商务部将围绕“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主题,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工作方案见附件)。鼓励购物、餐饮、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进入社区。既要提倡传统服务方式,又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便利消费进社区的目标。同时,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现有的各类家庭服务平台、服务热线、呼叫热线,为广大居民和服务企业建立信息对接的平台,通过有效的制度保证,引导规范经营的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居民放心、快捷、安全的家庭服务,实现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目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双进”工程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区社区商业发展情况的调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双进”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社区商业工作的引导和政策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中央与地方联动的政策促进体系,落实好《意见》中支持社区商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各地分级制定的社区服务规划中,明确社区商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促进社区商业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商业服务设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区内闲置设施、房屋,兴办购物、餐饮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对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对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努力争取将《意见》中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2005年商务部开展的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对推动社区商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商务部将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在全国确定100个“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示范社区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3个社区,计划单列市限推荐1个社区,可单独报送。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申报材料(表一、表二、表三)、程序与标准请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5]55号),也可登录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的网站查询(http://syggs.mofcom.gov.cn)。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真正把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典型树立起来。示范社区的推荐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此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2005年度“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加强跟踪指导。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工作方案,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我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沟通。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现代流通处
联系人:现代流通处 尹虹 高玲
电 话:(010)85226449 85226476
传 真:(010)65128957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100747)
商务部关于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工作方案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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