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2006]93号
- 【发布日期】2006-05-19
- 【生效日期】2006-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
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
(卫办疾控[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针对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风病等4种传染病的常规监测,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概述
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皮肤和周围神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列为丙类传染病。麻风病主要通过上呼吸道或密切接触传播。发病后如未及时治疗和处理,可致严重的畸残,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严重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对人类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目前在部分地区仍是较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麻风病主要分布在黄河以南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及长江流域。目前以云南、贵州、四川、西藏和湖南等部分地区流行较为严重。到2005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病例近50万。近5年来,每年均可发现麻风新发和复发病例2000例左右,60%左右的病例集中在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西藏和湖南)。
疫情监测是预防和控制麻风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开展监测、分析麻风病流行因素、掌握麻风病的疫情特点与流行趋势,对于麻风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国麻风病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
(二)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麻风畸残的发生。
(三)为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流行病学史进行综合判断。
(二)诊断标准
1、皮损伴明确的感觉障碍;
2、周围神经粗大伴相应的功能障碍;
3、皮肤和/或神经涂片中找到抗酸杆菌;
4、皮肤和/或神经病理有麻风病的特异性变化。
符合上述2项或2项以上标准者可确诊为麻风病例;只有一项者为麻风疑似病例,应作密切随访。
(三)病例分类
新发现病例:年度内新发现的麻风病人(不含复发病例);
复发病例:年度内发现的所有临床判愈后复发的病人;
现症病例:根据中国规定,现症病例为年度内正在接受治疗,或完成治疗后尚未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者;
需治病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需要接受联合化疗的病人;
耐药监测病例:多菌型联合化疗后,复发病例再次联合化疗效果不佳者。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病例登记报告
1、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按规定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告。
2、麻风病新发现病例的登记和报告。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接到麻风病新发现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附1)进行报告。
3、麻风病复发病例的登记和报告。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接到麻风病复发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进行报告。
(二)病例监测
1、麻风病现症病例的登记和报告。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按规定 对现症病例进行随访后,并填写《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进行报告。
2、神经炎监测。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按规定 对所有现症病例进行随访,并填写《麻风患者畸残记录表》 进行报告。
3、耐药监测。
各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如遇可疑耐药监测病例,应及时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联系,进行耐药监测。
(三)相关资料收集和报告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每年年底进行麻风病防治情况统计,并填写麻风病防治情况统计表(见附2和3)进行报告。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数据收集
1、疫情报告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应将填写的疫情报告卡按规定 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按规定 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即进行网络直报。
2、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录入数据库,并逐级上报。各级单位应对登记报告卡进行复核。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数据库上报"中心"。
3、麻风病防治情况统计表。
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麻风病防治情况统计表录入数据库,并逐级上报。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每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麻风病防治情况统计表上报"中心"。
(二)资料分析
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定期对麻风病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1、参考统计指标。
新发现病例:新发现病例数、发现率(/10万),年龄、性别、职业、发现方式、传染来源分布,平均延迟期、2级畸残比、儿童发病比、临床分型比、治疗分型比等;
现症病例:现症病例数、患病率(/万),2级畸残比、临床分型比、治疗分型比等;
复发病例:复发病例数、2级畸残比、临床分型比、治疗分型比等。
2、参考流行动态。
发现率趋势、患病率趋势、延迟期趋势、畸残比趋势、儿童发病比趋势、发现方式变化等。
(三)资料的报告和反馈
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将有关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和半年、年度总结以电子邮件,同时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上报上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以文件、信函、督导等方式)。"中心"于每年8月15日和次年3月15日前将资料上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便卫生部及时了解麻风病疫情并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
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监测系统由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麻风病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麻风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
1、组织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和完善,为全国麻风病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2、组织对全国各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监测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维护,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反馈;
4、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麻风病监测系统进行督导、评价;
5、每年组织召开全国麻风病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
(三)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
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或地方病防治机构等,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配备适应工作任务的基本设置、人员、经费和设备。
1、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起草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有效组织实施本省的常规监测工作;
(3)组织对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监测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4)定期收集、整理和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5)定期对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麻风病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和评价;
(6)每年组织召开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麻风病监测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2、地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
(1)有效组织实施本市的常规监测工作;
(2)组织对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监测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3)定期收集、整理和维护本市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4)定期对本市的麻风病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和评价;
(5)每年对本市的麻风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3、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和省级的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逐项落实各项监测工作;
(2)接受上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培训与指导,规范各项监测工作;
(3)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
(4)定期对本地的麻风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5)对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档案及原始报告卡进行长期保存和管理;
(6)麻风病监测工作列入麻风病防治年度工作总结。
(四)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麻风病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病例发现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七、保障工作
(一)组织保障
1、麻风病监测应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2、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领导负责监测工作;
3、承担监测任务的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4、参加监测工作的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经费和物资保障
1、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麻风病监测的项目经费;
2、监测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3、承担监测任务的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应保证监测所需的各种物资和技术支持。
(三)质量控制
1、"中心"每年组织监测工作的质量评价;
2、"中心"将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报病例实行抽样核实;
3、监测内容均使用统一的调查表和调查方法,做到方法和标准的统一,确保资料的质量;
4、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录入。通过设计计算机软件来识辨调查表的逻辑错误,减少录入错误,同时通过人工抽查核对,发现非逻辑错误;
5、省、地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地区所报病例的监测资料按至少30%进行抽样核实。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5%;
6、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对麻风病实验室诊断(包括麻风查菌和/或病理)按至少10%进行抽样核实。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5%;
7、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档案、总结等长期保存管理;
8、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质量控制指标纳入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麻风病防治年度考核指标。
八、附表
附1:麻风初发病例初诊、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报告卡
附2:表1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麻风流行情况统计表;
表2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麻风MDT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3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县(市、区)麻风流行情况一览表;
表4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县(市、区)麻风流行情况统计表;
表5.1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一览表;
表5.2.1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级麻风院、村一览表(1);
表5.2.2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级麻风院、村一览表(2);
表5.3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人员统计表;
表6 全省(直辖市、自治区)麻风神经炎监测和治疗情况统计表
附3:麻风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卫统3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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