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5-24
- 【生效日期】2006-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6]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十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省建筑业通过加快改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6.0%以上,从业人员120多万人。建筑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建筑业仍然存在规模较小、质量品牌意识不强、整体素质不高、效益低以及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随着中央鼓励东部率先发展和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全面推进,建筑业发展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为扶持我省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努力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深化以企业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和质量品牌战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建立防欠长效机制,治理非法转包;加大金融、财税和法律支持力度,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壮大,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省外、境外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达1/3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0万人,全社会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150万人。
――建筑市场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
――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重点推进原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水利、交通、电力等行业的施工企业改革,全面完成施工企业改制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筑业结构更加优化。形成以二级以上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的企业结构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培育40家产值超10亿元的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培育10家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扶持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专、精、新、特”专业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每年争创省优以上工程100项、省级以上文明工地50项。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以人才资源开发为核心,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为基础,以企业家、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拓宽人才培养和评价考核渠道。推行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
――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工程标准体系,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施城镇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大力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机构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设项目代建制。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支持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同时,拓宽专业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专业承包公司。大力发展港口、石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总承包企业,扶持其上等级,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2.做专做精专业企业。继续培育具有我省特色的隧道、古建筑、防腐保温等专业企业,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电子、体育设施、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环保、节能等新兴专业,支持专业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
3.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建立一批以“建筑之乡”和劳务输出地为重点的建筑劳务基地,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劳务技能。省直有关部门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重点扶持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对“建筑之乡”县市安排一定免费培训名额。
4.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赋予有实力、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对外经营权,为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和法律援助。帮助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财政贴息、保函风险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扶持。
(二)深化企业产权改革
1.加快推进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闽政〔2003〕18号文件,把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列入今明两年全省改革工作要点。支持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联合重组,培育一批集开发、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扶持工程担保、法律援助、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享受有关担保的扶持政策。
2.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建筑企业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合理配置股权,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培育企业文化。
(三)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1.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探索财政性投资工程实行投标企业资格预选制度,支持省内建筑企业参与省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省建设厅每年评选10-20家诚信、优秀企业,列入投标预选企业名单,在入围资格审定上予以倾斜。继续完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规范设计、监理招标,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不得压价。规范企业特别是省外入闽企业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围标串标行为。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各类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要集中力量治理商业贿赂。开展对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个人从业行为的监管,对主要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要依法实行执业许可和持证上岗制度。
3.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对依法招标项目根据中标价所签订的合同价范围内的项目应按中标价审查结算。对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一次性优先安排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立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制度,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防止工程尾款久拖不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农民工上岗培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科技人才建设
1.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我省建筑标准化水平。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着力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实现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目标,逐步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3.树立人才兴业理念。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培养造就一批企业家、总工程师、技术骨干、高级技工等人才。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建筑企业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政府指导、社会评价、企业用人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按照重能力、重业绩和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原则,拓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渠道,完善评价方式。
(五)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健全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质量、环保等体系认证工作。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管机构,改进监管方式,重点抓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等薄弱部位的监管。加强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处理机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2.创优质精品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在招投标中体现择优原则,鼓励企业创优。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1.建立协调促进机制。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建筑业地位作用的认识。要结合当地实际,将建筑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服务,建立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研究制订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市场需求与人才服务信息,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企业开拓市场服务。要把扶持发展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在资质审批上既要体现扶持,又要严格管理。加强对建筑业的宣传,表彰优秀企业、企业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完善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总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施工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征收。对重点骨干企业税收给予优惠政策。
3.加大财政、金融和法律支持服务。各级政府对拓展省外市场成绩突出、税收贡献大、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鼓励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制订。建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水平,增强资金实力和开拓市场能力。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建筑行业的联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援助。
4.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作用,支持建筑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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