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5
- 【生效日期】2006-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3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6号局长令发布),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证书包括四种形式:
计量认证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颁发,使用CMA标志;
审查认可证书: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颁发,使用CMA标志;
验收证书: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纤维)检验机构颁发,使用CAL标志;
授权证书:对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颁发,使用CAL标志。
二、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编号方法执行 。
三、计量认证证书编号采用11位数字式编号方法:
XXXX (发证年份) XX (发证机关代码) XXXX (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X(实验室领域分类代码)
第1―4位数:发证年号;
第5―6位数: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区、市)的代码规定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 吉林 08 黑龙江 09上海 10 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山东 16 河南 17湖北 18 湖南
19 广东 20 广西 21 海南 22重庆 23 四川 24贵州
25 云南 26 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
国家认监委颁证的,代码为00
第7―10位数,发证机关的发证流水号。
第11位是实验室领域分类字母代码,具体代码是:
A―机械汽车 B―化工 C―轻纺商贸 D―电力 E―有色冶金
F―水利海洋供排水 G―国土资源 H―信息产业 J―石油
K―科研教育 L―安全生产 M―建材 N―铁道 P―交通
Q―食品、微生物 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 S―卫生医药
T―煤炭 U―环保 V―农牧鱼林 W―国防科工 X―公安
Y―计量校准 Z―质检系统及其他
验收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质检机构:(年份)国认监验字XXX 号;
国家认监委验收的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年份)国认监纤验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机构:(年份)(省/区/市简称)质监验字XXX号;
授权证书编号方法是: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机构:(年份)国认监认字XXX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年份)(省简称)质监认字XXX号;
对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编号方式采用计量认证编号方式,最后一位字母为I 。
四、CMA、CAL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五、资质认定证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各发证机关停止发放原版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已经获证机构证书尚未到期的,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书更换手续。2007年1月1日后,原有计量认证、验收、授权等证书失效。
附件: 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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