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文号】皖卫医〔2006〕86号
  • 【发布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

(皖卫医〔2006〕86号)




各市、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特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惠民医疗服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健康的关心和爱护。开展惠民医疗服务,本着困难群体直接受益,医院能够承受,政府负担得起的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促进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惠民对象

(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农村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

(三)农村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特困户。

以上惠民对象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三、机构职责

惠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惠民门诊。

惠民病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惠民病床(济困病床)。

惠民医院:原则上省辖各市确定一所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市的惠民医院,负责本市惠民对象的诊治。

惠民医疗机构承担惠民对象基本医疗任务,超过基本医疗任务范围的,由惠民对象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经费。

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探索建立惠民医疗网络,试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药品配送等制度。

四、惠民标准

承担惠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对惠民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部分项目免收和减收。

(一)承担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三免”,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注射费。

(二)设置惠民病床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六免”,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对特别困难的惠民对象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

(三)惠民医院实行“六免”,“六减”。

“六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

“六减“:药品费(售价)8%、检查费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手术费(含一般材料费)10%、空调和取暖费50%、床位费50%。

五、资金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的费用按照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执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减免的费用补偿问题,将建立专项审核、审批、补助制度,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医疗机构消化、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六、组织管理

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审批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制度,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实施方案和惠民医院机构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增挂惠民医院牌子、误导患者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各惠民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降低惠民对象的服务标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切实做到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努力减轻惠民对象的负担,为惠民对象提供安全、优惠的服务。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确定惠民医疗服务管理组织或人员,具体负责惠民政策的咨询、处理和协调惠民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惠民措施的落实、惠民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