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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09
  • 【生效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他们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积极践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自主创新,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建设部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分管部长及有关司、协会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偶数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名额和申报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强烈社会责任感以及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

(二)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四)为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六)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 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六条 参加评选人员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同时经2位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本专业没有勘察设计大师的,可由相近专业大师推荐),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和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每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至多可推荐2名申请人,且应优先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专家。

第八条 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候选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九条 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建设部。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企业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直接报建设部。

第十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每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建议名单,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决定。评选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评选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得票数过半且前20位候选人确定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过半的名单不足20名,不再补选。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将审议结果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建设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励及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定和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经费由建设部承担,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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