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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 【发布日期】2006-06-13
  • 【生效日期】2006-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等除草剂产品的登记




为进一步解决甲磺隆等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事故的问题,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我部决定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对已批准田间试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前提交相应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批准的产品不再继续审查。

二、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药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要重新提交原药产品标准和近两年的全分析报告,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申请复核。对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杂质含量过高的,要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能达标的,将依法撤销其登记。

三、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7)、稻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产品的用药量以甲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7.5克/公顷(0.5克/亩),以氯磺隆有效成分计不得超过15克/公顷(1克/亩)。混配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剂量单独计算。

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对于原批准的使用剂量低限超出本公告规定最高使用剂量的,不再批准续展登记。对于原批准的使用剂量高限超出本公告规定的最高剂量而低限未超出的,可批准续展登记。但要按本公告的规定调整批准使用剂量,控制产品最佳使用时期和施药方法。相关企业应按重新核定的使用剂量和施药时期设计标签。必要时,应要求生产企业按新批准使用剂量进行一年三地田间药效验证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再批准续展登记。

四、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性土壤(pH<7)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以甲磺隆计不得超过3克/公顷(0.2克/亩),水稻4叶期前禁止用药。

五、已取得含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产品登记的生产企业,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标签。2006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严格限定后茬种植的作物及使用时期等安全注意事项。标签中的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含有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产品的生产企业,如欲扩大后茬可种植作物的范围,需要提交对后茬作物室内和田间的安全性试验评估资料。经对资料进行评审后,表明其对试验的后茬作物安全,将允许在产品标签中增加标明可种植的后茬作物等项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部于2005年4月28日发布的第49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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