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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32号)




广东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修改的请示》(广核运〔2005〕4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急行动水平的修改内容基本合适,有利于统一技术管理工作。

二、下一步应完成的工作

(一)技术规范做修改后,应急计划中除应急行动水平章节外,其他有关内容(例如第三章中有关运行方式的叙述部分)也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

(二)鉴于岭东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区情况与应急计划(第4版)描述已有所不同,应结合核电站场区实际情况对应急计划尽快进行修改与升版。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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