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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31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函》(核秦安发〔2006〕121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要求,每两年对场内应急计划修订一次,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复审。

(二)厂址附近3公里处的军用靶场对核电站安全影响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你公司应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为今后做更可靠的计算积累数据。

(三)鉴于反恐形势的需要,你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应急计划与保安计划(实物保护计划)的有效衔接问题,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四)做好运行经验反馈,收集资料,对应急行动水平中的有关参数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修订应急行动水平做好技术准备,并鼓励运行人员参与应急计划的修订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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