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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移交你会管理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342号
  • 【发布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移交你会管理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移交你会管理的函

(环办函〔2006〕342号)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确定为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项目,应移交到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经研究,我局决定将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转移给你协会,由行政审批转为自律管理。

你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管理资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严格、规范、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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