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宜昌市
- 【发布文号】宜府办发〔2006〕59号
- 【发布日期】2006-06-19
- 【生效日期】2006-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宜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宜府办发〔2006〕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2006年6月)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燃煤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降低酸雨发生频率,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和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努力把宜昌建设成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限制燃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的范围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伍家岗区、点军区、[犭虎]亭区、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夷陵区城市建成区。
二、工作目标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均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热电厂除外)。在此之前,各拥有燃煤锅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必须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限,自行改造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燃料。
三、进度安排
(一)2006年9月30日前淘汰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1)。
(二)2006年12月31日前淘汰市中心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2)。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经纬纺机宜昌纺机分公司等7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3)。
(四)点军区、[犭虎]亭区、夷陵区、葛洲坝集团及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的燃煤锅炉,在具备天然气通气条件后开始分批淘汰。
四、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中心城区0.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限期淘汰工作。对超过淘汰限期仍在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中心城区的燃煤锅炉进行专业管理,在中心城区内不再审批建设燃煤锅炉,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淘汰限期,不再对应淘汰的燃煤锅炉办理年审手续。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0.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设施(含茶水炉、懒汉炉、热水炉)的限期淘汰工作,并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淘汰工作。
五、优惠政策
淘汰燃煤锅炉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综合性工作,由于燃煤锅炉改造投入较大,运行成本相对提高,市政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燃煤锅炉改造的单位给予支持:
(一)市财政每年从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按期完成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淘汰1蒸吨燃煤锅炉补助2万元。据统计,西陵、伍家岗区城市建成区共有27家单位拥有53台、168.5蒸吨燃煤锅炉,预计三年时间内完成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淘汰,共需补助资金337万元。
(二)淘汰燃煤锅炉,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也将对天然气的销售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宜昌中燃公司对按时完成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业主,给予一次性一年内用气价格下浮5%的优惠,以促进我市煤改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主要措施
(一)广泛动员,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对落实淘汰燃煤锅炉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推进淘汰燃煤锅炉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工作计划并加大落实力度。
(三)严格执法,确保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如期推进。对不按期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要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煤锅炉。
附件:1.2006年9月30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2.2006年12月31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3.2007年12月31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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