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6-21
- 【生效日期】2006-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6]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89号)的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关于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批示;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安全隐患显著下降;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明确权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监察稽查、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属、市属重污染企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省环保局监察稽查、市环保局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区(县级市)属重污染企业实行市环保局监察稽查、区(县级市)环保局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染企业信用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企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以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案、查处一案,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对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工作内容
(一)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和垃圾堆放场;对流溪河、沙湾水道以及东江北干流等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区域内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对列入2006年重点整治计划内的河涌两岸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 查处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排污企业,特别是沿江、沿河建设的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和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联合处置为原则,对已形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四)重点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及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关闭,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加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为确保我市2010年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削减10%的目标,要重点抓好工业和生活面源污染、机动车污染、自然扬尘污染的综合防治,继续加强对我市56家重点工业企业及部分区重点工业企业脱硫设施安装及运行、脱硫剂使用和二氧化硫排放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放二氧化硫超标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油烟、噪声等各种污染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污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六)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全面实施。完成对全市各类危险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的普查登记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七)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制定《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辐射安全防护应急装备及监测装备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开展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普查。
(八)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效果。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广州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辖区内的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并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环保严查行动。
(二)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与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拟取缔、关闭和责令限期治理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作出决定;联合市经贸委、国资委、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解决情况;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3.市经贸委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联合市环保局、科技局开展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宣传;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市国资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迁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完成环保整治任务;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5.市监察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管理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在环保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督促法制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6.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7.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8.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
9.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10.市质监局负责打击生产加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伪劣产品、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
1.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
2.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3.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每月5日前,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把上月的专项行动情况和重点查处情况报市环保局,由该局汇总报省环保局。
(二)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7―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县级市)开展稽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迎接省环保局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11月)。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认真加以落实,并对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在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由该局汇总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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