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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疾控精卫便函[2006]81号
  • 【发布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0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疾控精卫便函[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有关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我局与规划财务司正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全国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草案)》。为了配合“规划”制定,计划未来几年内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建设工作,拟开展“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情况调查”,现将有关调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 省级、地市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数、精神科床位数(附件1),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报。
(二) 卫生系统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情况(附件2),由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包括大专科小综合机构)负责填报。
二、调查范围:
(一)附件1: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所有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附件2:
1、全国各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省级和地市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包括大专科小综合机构)。
2、部分县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由中央支持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示范区内所属的县级独立的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填报。
三、调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
各单位可以自行到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本通知和调查表。
请各单位于2006年7月4日以前将填好的调查表电子版发送电子邮件到: yanjun@moh.gov.cn,并于7月7日以前将正式调查表(须加盖本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寄到我局。
邮寄地址: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管理处孟佳 收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100044
传真: 010-6879 2514

调查联系人:简伟岩 电话: 010-8714 0274
严 俊 电话: 010-6879 2358
传真: 010-6879 2514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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