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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06]60号
  • 【发布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款项汇出后,请汇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受理号等详细信息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款项,由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五、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人(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

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汇寄下述账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收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处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阜城门支行

银行帐号: 7112010189800000260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应缴费用到账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费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请汇款单位务必于汇款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在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情况查询”专栏中“药品注册进度”查询窗口输入药品注册事项受理号,进入药品注册进度查询界面,网上填写《药品审评费缴纳信息表》。对逾期不上网填写相关信息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由国家局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直接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四、汇款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届时仍未收到缴费收据者,请于15个工作日内查询。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药品缴费查询网址:

http://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情况查询--药品注册进度)

药品缴费咨询电话:68316578 010-68313344-0223

收据查询电话:010-66579705-8021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发

(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单位(或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



受 理 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及注册地址:

代理机构及注册地址:

应缴费用: 元

缴款单位:

缴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许可项目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按要求汇寄下述账户,以便及时领取许可证件。

收款单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崇文支行

银行帐号: 71122-1-01-898-000002-36 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审评费到帐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缴款单位。



缴款注意事项:

一、缴款单位必须为申请单位(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缴款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汇款单位务必于汇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汇款项目名称、受理编号、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传真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对逾期不告知相关信息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由国家局财务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四、汇款单位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届时仍未收到缴费收据的,请于15个工作日内查询。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保健食品缴费查询网址:http://www.zybh.gov.cn(财务专栏)

传真:68313344-0256

收据查询电话:010-86839062 89840785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或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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