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06-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8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8号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美国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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