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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79号
  • 【发布日期】2006-07-08
  • 【生效日期】2006-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通知

(环办〔2006〕79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长:周生贤

副组长:王玉庆 张力军

成员单位: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关服务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二、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为总局环境应急指挥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对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1、调配全国环保系统的力量和资源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协调有关部委环境应急行动;

3、指导地方政府环境应急工作。

三、办事机构

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正待中央编办批复,批复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兼任。

四、运行机制

1、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对。

2、有关突发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应对。

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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