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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日照等8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2006] 5号
  • 【发布日期】2006-07-13
  • 【生效日期】2006-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日照等8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山东省日照等8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爱卫[2006] 5号)




山东、山西、甘肃、云南、河北、江苏省及上海市爱卫会:
根据申请,全国爱卫办于2006年5月14日至31日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山东省日照市、寿光市、山西省长治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云南省个旧市、河北省迁安市、江苏省宜兴市和上海市青浦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考核组认为,多年来上述8市(区)市(区)委、市(区)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作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在创卫过程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考核结果表明,8市(区)创卫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国家卫生区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日照、寿光、长治、嘉峪关、个旧、迁安、宜兴等7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命名上海市青浦区为“国家卫生区”。
希望上述8市(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发展创卫成果中,再创佳绩。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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