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6]27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274号)
卫生标准与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共同构成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执法的基础,是各类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技术依据。建国以来,国家已发布实施了1800余项卫生标准。为推动卫生标准全面、正确实施,保证卫生标准在为人民群众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检测检验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对象的宣传培训,保证卫生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卫生标准的及时传递。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文本、卫生标准信息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上公开发布,今后新发布的卫生标准也将及时在卫生部网站发布,供社会各界免费阅读、下载。为方便卫生标准使用者查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通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的网站与卫生部网站的卫生标准栏目链接。
重要卫生标准颁布前,卫生部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反馈。
三、积极做好卫生标准发行工作。国家卫生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卫生行业标准(WS)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今后,新发布的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卫生部负责免费发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征订、发行工作,要确保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获得卫生标准正式文本。具体标准文本的征订工作请与中国标准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继续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在2005年首次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开展相关活动。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时间为9月的第二周。
五、建立卫生标准信息反馈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对卫生标准的立项需求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出卫生标准立、改、废的建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其他专业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标准信息反馈工作。上述机构关于卫生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六、2006年9月底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起卫生法制机构牵头,相关机构分工负责的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请各地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9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方案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并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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