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60号
- 【发布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现对推进我省标准厂房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今后五年是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时期,全省生产总值年均要增长10%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较“十五”末要降低20%以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我省每年实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约30万亩,而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只有12万亩左右。所以,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我省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促使分散的中小企业集中布局,是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达到资源共享、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原则标准厂房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进行建设。
(二)范围
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工业集聚地都必须划定和建设标准厂房区。除贫困县工业集聚地提倡建设标准厂房区外,我省其他非扩权县(市、区)的工业集聚地也要划定和建设标准厂房区。
(三)标准
标准厂房区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18个省辖市工业集聚地建设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5层以上;扩权县(市)工业集聚地建设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3层以上;非扩权县(市、区)(除贫困县)工业集聚地建设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基本达到“五通一平”,容积率必须达到0.6以上,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0%以上,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2层以上;贫困县要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上控制指标均不含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标准厂房区内一般不应安排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宿舍、文娱体场所等)用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各地要根据规定不准单独供地。其他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外,都必须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区生产。
三、推广标准厂房区建设规划和步骤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当地工业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类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制订标准厂房区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发展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各地要将2008年前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区明确界定四至范围,标注到城市规模控制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于今年8月底前将标准厂房区建设规划方案、规划图和年度建设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按照建设计划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
四、促进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激励政策
建设标准厂房区,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利用新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外,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凡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不受批次数量限制,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上报,随报随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区)政府直接批准供应。
建设标准厂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土地最低限价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区的建设经营。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五、建立标准厂房区建设情况考核评价制度
省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辖市工业集聚地、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区情况进行评价排队,并通报全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部门也要对所辖县(市、区)建设标准厂房区情况进行同样的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各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为推进我省标准厂房区建设做出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