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71号
- 【发布日期】2004-08-31
- 【生效日期】2004-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4]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意见是今后三年深化我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体制现状和实际情况,在省政府最终确定职能调整前,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暂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仍按现行职能分工继续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现就我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8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销售许可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在2005年5月底前,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月,各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具体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同时,各地要按照疏堵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改造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省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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