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4号
- 【发布日期】2006-07-24
- 【生效日期】2006-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事关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省洪涝灾害频繁,蓄滞洪区较多且建设与管理相对滞后,已成为防洪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机制和其他保障措施。要认真总结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县、乡政府要切实做好蓄滞洪区群众财产统计与核实工作,严格规范补偿资金发放办法和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蓄滞洪区内已建的庄台、保庄圩堤、撤退道路等防洪保安设施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维护经费,确保充分发挥抗灾避险作用。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蓄滞洪区调整、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蓄滞洪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省财政厅要抓紧研究制定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政策,完善运用补偿政策及保障措施;省水利厅要认真做好全省蓄滞洪区调整、分类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与管理规划,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职责,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全省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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