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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隆抢险救援尖兵荣誉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07-28
  • 【生效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隆抢险救援尖兵荣誉称号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隆抢险救援尖兵荣誉称号的决定

(豫政 〔2006〕47号)




李隆,男,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中队长。李隆同志入伍10年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先后参加灭火抢险救援战斗2790余次,分别从火场、水中、井下、高楼抢救群众739人。特别是在郑州高危烟囱救人、漯河特大液氯泄漏事故、开封抗洪抢险、陈寨冷库货架倒塌、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特大火灾等灭火抢险救援战斗中,身先士卒,舍生忘死,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3次,2003年被评为“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先进个人”,2005年分别被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郑州市公安局评为“人民满意好警察”、“学习任长霞先进个人”和“任长霞式好民警”,2006年被团省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为了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李隆同志“抢险救援尖兵”荣誉称号,并号召全省人民以及广大公安消防官兵向李隆同志学习,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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