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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同意哈尔滨轧钢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同意哈尔滨轧钢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关于同意哈尔滨轧钢厂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

(哈政综〔2006〕31号)




香坊区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哈尔滨轧钢厂企业破产的请示》(哈香政呈〔2006〕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重庆益民机械厂等76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5〕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哈尔滨轧钢厂启动政策性破产程序,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香坊区政府按照政策性破产工作有关要求,指导企业组织破产立案要件,尽快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二、香坊区政府作为哈尔滨轧钢厂破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尽快指定具体实施破产工作的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破产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哈尔滨轧钢厂已实施企业全员并轨,香坊区政府在操作政策性破产时,要注意并轨和破产政策的平衡与衔接,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稳定职工队伍,确保政策性破产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此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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