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388号
- 【发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6]3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决定选择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渔工责任保险等四个险种,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农业保险能分散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中的风险,有利于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提高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化、市场化的风险管理优势,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是农村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丰富农村金融产品,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金融支农方式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群众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及时总结,积累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支持保险。
三、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有关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按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并视财力状况给予困难县扶持。
四、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我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渔工责任保险的各级政府牵头业务部门分别为林业、农业、民政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及各地上述部门要协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市、县(区)分、支公司负责这次试点的承保工作,要主动与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签订保险合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参保标的、参保对象的统计工作,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展开;发生灾害损失时,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厦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安排启动。其它非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附件:《 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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