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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市县的通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39号
  • 【发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市县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市县的通报

(琼府〔2006〕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底启动试点以来,试点覆盖面不断扩大,参合农民不断增加,全省已有362.72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予以表彰。授予五指山市等10个市、县“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先进市县”荣誉称号。具体等次如下:
一等奖:五指山市、三亚市;
二等奖:琼海市、定安县;
三等奖:海口市、昌江黎族自治县;
达标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屯昌县、澄迈县、东方市。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其他市、县要以先进市县为榜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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