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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 【发布单位】新乡市
  • 【发布文号】新政[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08-23
  • 【生效日期】2006-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新政[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各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三条 市政府各局(委、办)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受理、调查、取证、听证、报批、送达、执行工作。

第四条 需由市政府依法做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各责任单位统一受理,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结后,拟定处理意见,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拟做出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程序、事实、拟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作为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各主管市长签批,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长签批。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送达、执行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实施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整理齐全,按档案要求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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