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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85号
  • 【发布日期】2004-09-12
  • 【生效日期】2004-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小型化工企业为重点的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理小型化工企业污染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多年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限期治理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乡镇的小化工企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一些小化工企业污染和区域性污染的反映仍很强烈,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此次集中开展的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采取有效措施,下力量解决好小型化工企业和重点区域的工业污染问题。

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是以从事小化工生产为主的超标污染企业。重点治理区域是北辰区西堤头镇、西青区张家窝镇和大寺镇大任庄村、静海县大邱庄镇、大港区中塘镇、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

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2004年12月底前,对不同类型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关闭和取缔;对受污染的重点区域,制定并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完成对全市小化工企业布局的调整规划,引导企业健康发展。2005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2006年12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

二、广泛开展环保法制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编制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纲。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学习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纲,提高防治各种污染的自觉性,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2004年10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在辖区企业中组织开展环保警示教育和法制培训,对重点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经营者进行轮训,增强企业自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各新闻媒体要把开展环境保护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任务,开办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专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活动,居民社区要开设环境保护法制课堂,设立环保宣传栏,以案说法,提高公民依法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环保部门要结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

三、完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执法监督。要主动向群众公布环境保护的政策标准、执法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认真处理群众向“12369”环保热线投诉的环保违法问题,利用新闻媒体,公布严重污染企业违法情况和查处结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各排污企业都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污染防治工作,确定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建立和落实企业内部环保规章制度,认真搞好内部监督,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乡镇、街道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环保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要配备环保员,负责组织社区环保活动,落实区域监督,及时报告社区内企事业单位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要努力形成专群结合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依法综合治理小化工等企业污染

(一)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市或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

(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提出违法企业名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停产整治。对拒不执行停业、停产决定的企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强制执行。被责令停业、停产整治的企业,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凡未按环保要求整改的,市环保局不得受理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前,确需试生产的,必须经市环保局批准。

(三)对停产整治后不能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存在明知故犯、偷排偷放、有意逃避检查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认为应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提出关闭建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四)对国务院明令要求取缔、死灰复燃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等企业,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坚决取缔,由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对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的土法农药、土法炼油、土法选金、放射性制品、土法电镀、土法漂染、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石棉制品、小煤矿、小钢铁、小火电,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污染企业的善后工作

关闭污染企业,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工作依法、坚决、稳妥地进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企业,由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司法、环保等部门成立企业关闭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企业关闭方案。企业资产债权人、企业法人代表、职工代表、资产评估部门等成立资产处置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关闭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好职工的劳动福利工作,指导所在地农民广开生产就业门路,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做好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2004年10月底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对北辰区西堤头镇等7个重点污染区域的水质、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污染区域的环境质量报告,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对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意见。市卫生局调查并报告北辰区西堤头镇等乡镇的化工企业污染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情况。

2004年底前,各有关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统筹规划,制定污染区域综合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内要基本实现7个重点污染区域内无工业废水积存、无工业废物乱堆乱倒、无恶臭异味、无黑烟跑冒。2005年底,最迟到2006年底,彻底完成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任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实施综合治理工作中,每季度要向市小化工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治理进展情况。

七、制定引导化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2004年12月底前,由市经委牵头,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上下游产品衔接、园区化管理,提高聚集效应、土地利用效益和搞好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我市中小化工企业布局规划方案,提出北辰区西堤头镇等7个重点污染区域企业布局调整的可行方案。我市中小化工企业布局规划方案经批准后,规划区域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中小化工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把好化工项目审批关。在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得批准有污染物排放的化工类建设项目。在非工业区内,不得批准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区域,暂停批准新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没有合理的污水排放去向的地区,暂停批准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市小化工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综合治理污染的各项重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兼任,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农委、市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邢振纲担任。综合治理小化工污染的重大问题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合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保违法问题,对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环保违法问题,及时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市经委负责吊销环保违法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准证书,组织做好取缔、关闭、停产企业生产安全防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重点环境违法企业税收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天津银监局依法监督金融企业的贷款。金融企业应停止对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并收回到期贷款。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对环保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参与协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三)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区县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监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或包庇、纵容企业污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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