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晋政发〔2006〕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现就加快全省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改革,扩大规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大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更好地服务我省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尽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实施“山西职业教育发展工程”,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24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7.5万人,力争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90万人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7万人左右。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努力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万人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200万人次,再就业培训60万人,使全省城乡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增强职业教育办学实力
(三)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体系建设。各地级市要重点办好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2-5所高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各市、县要做好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规划,从学校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扶持县级职教中心的建设,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建设标准。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的重要基地。
(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60所国家级和100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15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力争有30所左右的中等职业学校和2-3所高等职业院校成为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大力提升上述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带动全省职业院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
(六)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建设100个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1-2个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形成以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实训基地网络,逐步完善实训基地的运行机制,创造条件使上述实训基地向省内同类职业院校开放,努力建设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
(七)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全面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建立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实践学习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应有两个月时间到生产、管理、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鼓励教师参加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研究。完善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允许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业院校要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八)推进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发挥公办职业学校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骨干重点职业院校为龙头,以企业行业为依托,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办学的路子,提高办学效益。
(九)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根据实际重新制定我省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岗位职责以及个人贡献挂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各地要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新的增长点,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政策措施,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招生就业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十一)发挥行业企业职业教育资源优势,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调研预测,定期向职业院校和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行业和企业要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技术学校,也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企业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合作、联合办学,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制度,鼓励在企业建立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基地;企业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行业和企业要把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到本行业、企业的发展规划当中,要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培训制度。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十二)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加强与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建设。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十三)深化办学模式改革。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标,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方式,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培养模式;认真做好招收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类职业院校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少于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高中毕业生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十四)加强城乡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发挥城市职业院校教育资源优势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学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十五)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着力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是非观念、社会责任等基本道德的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六)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及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全面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逐步在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自愿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鉴定费用给予优惠,经济困难者予以减免。
(十八)大力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求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人事代理提供优质服务。职业院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拓宽就业渠道;要改进和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自主创业。要把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六、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十九)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有一定基础的县级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煤炭安全生产、冶金、电力、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旅游等领域的重点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的建设;设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配套资金,省属学校的配套资金由省落实,市、县所属学校的配套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要尽快制定我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举办者按实际在校生人数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市、县(市、区)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逐年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教育经费支出中的比例。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大力提倡和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国内、境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扶贫资金要安排10%以上的比例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十二)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实际重新核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对招生、就业情况好的学校和专业,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学费收取标准,并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二十三)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制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办法,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各市、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职业院校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生,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规划和检查督导,完善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提高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和技术竞赛,树立一批技能标兵,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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