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一、项目实施目标
2007年我部在北方旱作地区,继续示范推广以少免耕、秸秆覆盖和深松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增强耕地的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减少水土流失,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加强对农田的有效防护,缓解沙尘天气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实施内容与资金使用计划
(一)实施内容
根据《保护性耕作规划》,本着巩固成果、扩大示范的原则,在前五年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范围,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增强示范效果和辐射作用。一是新建16个示范县,每个示范县新增实施面积1万亩。二是对2006年启动的67个示范县进行续建,在第一年基础上,每个示范县新增实施面积2万亩。三是在2004年启动的34个示范县中,选择20个实施工作较好的示范县进行滚动,加大技术培训、示范和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示范推广规模,每个示范县新增示范面积3万亩以上。四是加强项目管理,继续加大保护性耕作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做好保护性耕作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行,强化项目指导与检查监督。
(二)资金使用计划
1.每个新建和续建示范县,中央财政投入30万元;
2.滚动示范县,中央财政投入15万元;
示范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宣传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经费分配的原则比例为60%、20%和20%。其中示范区建设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装备购置和对比试验等,新建县可用于补助作业;宣传指导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资料印制和专家指导等;技术培训资金支出主要包括技术骨干、农机手和实施区农民的技术培训。项目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补贴购置拖拉机、单一作业的旋耕机和玉米联合收获机。
三、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申报条件
1.新建示范县,应在省一级示范县基础上产生,具有一定规模的试验面积、技术人员和项目承担经验。当地政府、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农民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有一定的认知度。
2.续建示范县,从2006年启动的67个示范县中产生。
3.滚动示范县,从2004年启动的34个示范县中择优选取。前几年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规范,在项目检查考评、验收中成绩突出的示范县,优先考虑。
(二)申报数量
1.新建16个示范县。具体申报数量如下:天津1个、河北2个、山西2个、内蒙古2个、辽宁1个、山东1个、河南1个、陕西1个、甘肃1个、青海1个、宁夏1个、新疆1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
2.续建67个示范县。2006年启动的67个示范县申报续建。
3.滚动建设20个示范县。2004年启动的34个示范县申报滚动,由省里排序,最终选出20个工作较好的示范县滚动建设。
四、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工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兵团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从2007年起,保护性耕作项目的新建、续建和滚动示范县的申报工作统一采用分县编制年度申报书的形式进行,项目申报书评审通过后,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格式附后)的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项目申报书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双报送,格式见附件。纸质文件一式4份(A4纸),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3份、财务司1份。电子文档发送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产业发展处(njhcyc@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联 系 人:姚春生 王家忠
联系电话:010-64192868 64192862
传 真:010-64192876
五、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书要具有可操作性,编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实施面积。是指在示范区带动下全年按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实施的耕地面积。如一年二熟地区上茬作物实行少免耕播种而下茬作物未实行少免耕播种的就不算实施面积。
2.技术模式。应按全年作物品种,顺序列出作业技术路线和要求,相同作物采用多种技术路线时,分别说明其比例或面积。
3.机具配置。要根据作业量科学配置示范用免少耕播种机等保护性耕作机械设备,根据技术模式(或路线)选择适宜机型。示范用机械设备要发挥农民、农机大户和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现有设备的作用,调动农民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护性耕作机械。中央资金补贴建设的示范区,原则上选择农业部推荐的机具型号及其换代产品。
4.资金预算安排。应明确列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各项建设内容中的配备比例。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经[2006]372号)要求,2007年我部项目支出要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请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中填写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格式见附件中)。
5.项目运行机制。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机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承担作业任务,推进制度创新,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探索项目运行的长效机制。
6.其他。要将示范县政府的项目申报函、以省为单位绘制的示范县彩色分布图、各个示范县的农业区划图及示范区位置图等,作为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的附件内容。若有地方资金支持方面的函或文件也应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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