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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和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36号
  • 【发布日期】2006-09-20
  • 【生效日期】2006-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和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长乐市和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43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局部修改长乐市航城街道首占镇以及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1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长乐市和平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长乐市37.3418公顷土地(耕地36.3527公顷),平潭县29.9758公顷(耕地28.8831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长乐市、平潭县以及航城街道、首占镇、中楼乡、岚城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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